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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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的批复
公经〔2000〕1329号
2000年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请示》(苏公经侦[ 2000)426 号)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只是不能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