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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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公法〔2000〕83号
200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桂公明发〔2000〕35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使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回收巳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与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共谋,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巳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而回收并向社会公众出售,且数额较大的,对行为人和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应当以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