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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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法释〔2000〕2号
2002年1月3日
(已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