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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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
法〔2000〕94号
2000年6月15日
(已失效,被2011年新的规定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若干规定》的时间效力问题通知如下:
  《若干规定》发布以后尚未开庭审理或者已经开庭审理但庭审活动尚未结束的案件,审判人员具有《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其继续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