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两高”工作协商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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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两高”工作协商制度的意见
高检会〔2000〕1号
2000年2月1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检、法两院的工作关系和执法活动,及时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公正司法,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共同研究确定,建立“两高”工作协商制度。
  一、工作协商的指导原则:(1)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正司法,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理顺工作关系,协调检、法两院的司法活动;(3)着眼于全局,及时研究解决检、法 两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协商的内容,主要是:(1)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工作中,需要检、法两院互相沟通、协调行动的有关重大问题;(2)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出现的认识不一致的重要问题;(3)检、法两院工作中需要统一司法活动的其他重大问题。对具体案件的协调,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不属于工作协商的内容。
  三、工作协商的方式,主要在“两高”领导同志之间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先行协商后,再提交“两高”领导同志进行协调。
  四、工作协商的时间不定期举行。双方均可提出协商的议题。议题确定后,双方有关部门均应认真准备。
  五、工作协商的成果,必要时可以形成“纪要”。纪要由提出议题的一方草拟,经会签后行文。
  六、有关工作协商的具体事宜,由“两高”办公厅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