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0〕63号
2000年7月25日
(已失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2000〕49号《关于如何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受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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