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厅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银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和造成损失征求意见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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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厅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银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和造成损失征求意见的函》的复函
1999年10月10日

   同意你局关于“承诺书”具有担保性质应视为“保函”的意见。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项规定(现为第三条第十一项),工商银行可提供担保。《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必须是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因乌的身份是工商银行分理处主任,其行为违反了当地工商银行关于担保的哪些“规定”,贵局告当地公安机关就此问题向当地工商银行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