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首页>>司法解释>>1990年至1999年>>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1999年9月10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