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刑事再审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法〔1999〕21号
1999年3月1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配合全国法院“审判质量年”活动,贯彻去年我院在厦门召开的部分法院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会议的精神,了解各高级法院(含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下同)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我院决定对各高级法院审结的刑事再审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一、请各高级法院在4月15日之前将1998年全年经正式立案审理办结的刑事再审案件的有关材料报送我院刑二庭。材料包括:1.建设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函或者再审决定书;2.一、二审法院的再审审查报告;3.一、二审法院的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驳回通知书;4.原一、二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二、请各高级法院对1998年刑事再审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4月15日之前一并将总结报告报送我院刑二庭。
三、自今年二季度起,请各高级法院在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审结的刑事再审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我院刑二庭。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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