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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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1998〕67号
1998年9月18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反走私工作力度,现就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进口汽车、摩托车申领牌证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严格组织纪律,坚决堵死走私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漏洞。
  从1998年8月1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的审批工作。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手续前,都必须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进口机动车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在各地、市车管所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在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时,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先审批,后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各地、市车管所在受理进口汽车、摩托车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申请后,必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进口机动车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各地、市车管所不得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进行审批。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办理进口汽车、摩托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手续。
  为了加强进口机动车牌证的审批工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长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机动车审批领导小组组长,为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市交警支队长为本地区进口机动车办理牌证的第一责任人。要各负其责,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坚决堵死走私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的漏洞。
  二、认真清理整顿1996年以来的进口机动车档案。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走私汽车、摩托车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对1996年以来的进口机动车档案的清理整顿,摸清底数,为打击走私机动车提供线索。要查找进口机动车牌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加强车辆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坚决堵住走私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漏洞。同时,要尽快建立进口机动车基础数据库,为今后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提供查询依据。
  为做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公安机关都要逐级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负责,纪检、督察、刑侦,经侦和交通管理等部门派人参加。清理整顿的范围为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进口汽车、摩托车(包括悬挂公安专段民用号牌和警车号牌的进口机动车)的车辆档案。清理整顿的时间从1998年9月20日开始至11月30日止。清理整顿期间,我部将适时组织检查。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已办牌证的进口机动车,其具有国家规定证件的真伪识别,由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仔细地确认。凡发现有利用假证明、假手续、假凭证、假发票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冒领、骗领车辆牌证的,要立即扣留车辆和有关人员,同时抓紧对车主及经办人、审批人进行询问和调查,及时移交刑侦或经侦部门立案查处;车辆已领牌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车辆牌证。
  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暂停办理全国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手续和审批工作。
  11月30日,各地要将清理整顿情况、存在问题、案件移交情况、违规办理登记的有关文件及凭证的复印件、上报的表格、软盘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派专人报送我部交通管理局。软盘使用EXCEL电子表格,已按登记内容和年份分别设定完毕,软盘将随后通过机要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
  三、开展打击假牌假证和无牌无证进口机动车的专项治理活动。
  各地要在近期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开展打击假牌假证和无牌无证进口机动车的专项治理活动。要在认真清理整顿进口机动车档案的同时,组织专门人员上路重点查缉假牌假证和无牌无证以及异地非法办理牌证的进口机动车。对走私嫌疑的进口机动车,要及时与车辆注册地车管所进行核对;发现假牌假证和无牌无证的进口机动车,要立即扣留车辆和当事人,及时移交刑侦或经侦部门立案查处,并将查获的无牌无证和假牌假证的车辆情况录入《各地查获无牌无证和假牌假证情况登记表》(表九)中。路检路查要避开交通高峰时间和拥堵路段,避免扰民,文明值勤,注意政策界限,讲究工作方法,严格依法办事。在专项治理整顿期间,各地车管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领导要轮流值班,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处理进口机动车档案的查询。在11月30日前,各地要派专人将软盘报送我部交通管理局。
  四、认真查清公安机关内部使用进口汽车、摩托车情况。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迅速组织力量核查现有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档案,逐辆核查,并按照附表项目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和录入。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审批办理牌证的,要坚决清理,发现有问题的车辆立即停止行驶。同时,在10月20日前,各地公安机关要将《1996~1998年公安机关内部使用进口机动车分类情况统计表》(表六)以及录用《一九九  年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具有国家规定证件的进口机动车情况登记表》(表七)和《一九九  年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违规注册登记进口机动车情况登记表》(表八)的软盘一并派专人报送我部交通管理局。

附件:
  1.《1996~1998年各地办理进口机动车牌证分类情况统计表》(表一)
  2.《一九九 年具有国家规定证件办理进口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情况登记表》(表二)
  3.《一九九 年不具有国家规定证件办理进口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情况登记表》(表三)
  4.《一九九 年具有国家规定证件进口机动车转入登记情况登记表》(表四)
  5.《一九九 年不具有国家规定证件进口机动车转入登记情况登记表》(表五)
  6.《1996~1998年公安机关内部使用进口机动车分类情况统计表》(表六)
  7.《一九九 年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具有国家规定证件的进口机动车情况登记表》 (表七)
  8.《一九九 年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违规注册登记进口机动车情况登记表》(表八)
  9.《各地查获无牌无证和假牌假证情况登记表》(表九)
1998年9月18日

附: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