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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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1998〕行他字第3号 1998年8月15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湘行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