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通知
法〔1998〕109号
1998年10月5日
(已失效) 北京、江苏、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湖南、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今年以来,我国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逐渐显现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出口、鼓励利用外资的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人民币汇率持续稳定。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和单位无视国家外汇管理法规,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凭证、商业单据等非法手续大肆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严重破坏国家金融外汇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税收和宏观经济运行。为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确保经济秩序,确保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迅速地开展严厉打击骗购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斗争。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定,今年七月以来,我国又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对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骗汇和倒汇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危及我国的经济安全。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破坏外汇管理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大对骗购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对逃汇等破坏外汇管理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严厉打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活动提供有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准确掌握与运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起诉到法院的此类犯罪必须及时审理,依法严惩。要排除干扰,敢于碰硬,不论案件涉及到什么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都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凭证骗购外汇数额大、危害严重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在对犯罪分子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还应当重视适用财产刑。对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所得一律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坚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和协作。在打击骗购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斗争中,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领导,并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特别是对已查获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审判,严惩犯罪分子。
四、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各地人民法院要选择典型案件,采取公开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法,向社会公布判决结果,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同时,对于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巩固与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五、坚持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汇报,及时解决。对于今年内审理的这类案件,要一律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以上通知望切实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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