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首页>>司法解释>>1990年至1999年>>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民字〔1996〕1号
1996年11月8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6)153号《关于涉及铁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当事人不服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以及其他机关、单位、个人对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上级主管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均有权受理、立案。
  二、不服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由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行使抗诉权;不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由同级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上级主管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