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6〕6号
1996年11月28日
(已失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云检研字〔1996〕第12号文《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片是否属毒品范畴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属《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其他毒品”的范围。
二、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不论数量大小,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医院、药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并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对非法持有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并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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