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贪污贿赂案犯逃跑和自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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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贪污贿赂案犯逃跑和自杀工作的通知
高检办发〔1995〕35号
1995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随着反腐败查办大要案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地方贪污贿赂案犯逃跑、自杀事件时有发生。贪污贿赂案犯逃跑自杀,不仅严重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损害检察机关的声誉,给工作造成被动。为严防类似事件发生,保证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和重申如下要求:
  一、各级检察院要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在讯问、押解案犯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案犯逃跑、自杀事件的发生。
  二、讲究侦查策略的方法,适时;果断地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要特别重视加强初查阶段的保密工作,依法秘密开展初查。经查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的犯罪重大嫌疑的,要及时立案,该采取强制措施的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对已被羁押的重要案犯,应商请公安部门严密看守。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发现不完全苗头要及时协助看守所予以消除。对案情复杂,容易造成串供、逃跑的,要采取异地关押措施。
  三、严格办案程序,加强防范工作。不得以监视居住为名把案犯留在机关,不得把案犯到宾馆、饭店、招待所留置,搞变相关押。确需押解案犯到有关地方配合工作的,要严格落实专人监护、两人以上押解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果断采取措施。讯问被告人或重大案件嫌疑人,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点,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办案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讯问和谈话地点。讯问对象需要暂离的,办案人员应监护。坚决禁止使用收容审查措施。
  四、到外地拘捕、押解人犯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办理。押解人员要提高警惕,尽职尽责,严密看管,严防 案犯逃跑、行凶、自杀。
  五、发生案犯脱逃,要立即组织追捕,该通缉的通缉,该边控的边控。案犯自杀要立即组织抢救,自杀身亡的,要及时请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做好尸体检验;要尽快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书面报告情况。同时通报案犯所在工作单协助处理善后工作,注意做好自杀案犯家属的工作。对已自杀身亡案犯的犯罪问题要坚持查清楚,实事求是做出结论。并注意总结教训,严防类似事件发生。
  七、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案犯逃跑、自杀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或私放罪犯的,要依法处理。
  八、要进一步加强同纪检监察、公安以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情况,发现重大嫌疑人有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继续坚持贪污贿赂案犯逃跑、自杀案件备案和专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落实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不得隐瞒不报或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