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1995〕31号
1995年4月5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期,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接连查获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内容的软件、媒体的违法犯罪案件。这些软件和媒体以动态和静态画面、游戏等不同形式具体描绘性行为,露骨地宣扬色情淫秽内容,对社会腐蚀毒害极大。各地公安机关对此要予以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查处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防其蔓延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教育、管理。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开放的大中城市等计算机应用水平较高的地区,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计算机行业的教育、管理,要以大专院校、科研机关、联网单位和计算机销售公司等部门为重点,从宣传教育入手,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检查制度,落实责任。对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市场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堵住传播渠道。
二、严厉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要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严惩处;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查办此类案件要注意查清黄毒来源,循线深挖,打掉制贩窝点;并妥善处理查缴物品,防止扩散。同时,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以儆效尤,教育群众。
三、加强配合协作。利用计算机制作、贩卖、传播黄毒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隐蔽性,各地公安机关要精心组织查处工作,在统一组织、指挥下,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和治安、保卫等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特别是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要充分行使监督的职能作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做好侦察取证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研究部署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附: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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