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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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问题的答复
法研〔1995〕16号
1995年8月3日
(已失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5〕221号《关于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所判主刑执行完毕。如果前罪除被判处主刑以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以后三年内附加刑继续执行期间,被告人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累犯构成条件的,应当以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