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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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1995年12月25日
(已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法明传〔1995〕84号“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如何确定执行刑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判处有期徒刑并已被裁定判刑的罪犯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再审法院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副本送达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改判后符合无期徒刑减刑条件的,应当重新依法报请减刑。
  二、再审改判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对改判前已执行的刑期,应在对无期徒刑裁定减刑时,折抵为无期徒刑已实际执行的刑期。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