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收缴的淫秽物品处理意见的批复


首页>>司法解释>>1990年至1999年>>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收缴的淫秽物品处理意见的批复
公复字〔1994〕3号
1994年1月10日
(已失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地、市公安机关处理的请示》(〔1994〕新公三字第1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1993〕第1号)鉴定淫秽物品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的规定,同意你们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负责鉴定的地、市公安机关销毁的意见。
  二、销毁淫秽物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全部销毁淫秽物品的通知》的规定执行。销毁前要统一清理登记,经地、市公安机关处、局长审查批准后,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少数可靠人员负责销毁。对淫秽录音、录像制品,可作销磁处理;淫秽影片、书画、图片等物品,均一律销毁。

附: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