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
公复字〔1994〕4号
1994年5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东洋武士刀纳入管制刀具管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明确了管制刀具的范围。据此,我们认为,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的规定,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应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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