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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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问题的答复
1994年9月5日
(已失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4〕45号《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的请示
陕高法〔1994〕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有的故意杀人或伤害案件一审审理期间,审判人员因工作疏忽而未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却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此类损害赔偿案件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对此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在刑事判决宣告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终审后才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作为民事赔偿案件由民庭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是附带民事诉讼,只是因审判人员工作失误,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而未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原刑事审判庭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妥否?请批示。
  1994年8月8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