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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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高检发控字〔1993〕4号
1993年3月27日
(已失效,被2009年新的规定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199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通过)
  1988年以来,在各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探索创新,创建了依靠群众惩治贪污贿赂和其他犯罪的举报制度,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切实把举报中心建设成为联系群众、方便投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高效有序的专门业务机构,充分发挥举报工作在反贪倡廉、拒腐防变中的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和健全举报制度。举报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反贪倡廉、拒腐防变,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加强。全体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正确认识举报制度和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检察机关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要充分发挥其在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领导,把举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地抓。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举报制度。
  二、努力把举报中心建设成为一个专门的业务机构。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专门业务机构,其规格同于本院其他业务机构。举报中心设置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方便群众,利于工作。根据目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举报中心原则上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举报中心主任可以由主管检察长担任,也可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增设一专职副主任。各级检察院举报机构统称“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举报宣传。要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做到常抓不懈,形式多样,内容新颖,讲求实效。要宣传党中央关于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和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重要意义;宣传检察机关受理、查处举报案件情况和效果以及受理举报的范围;宣传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宣传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正确行使举报权利,如实举报。通过宣传,增强群众的监督、参与意识,提高举报质量,使举报工作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四、完善管理机制。要加强举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其高效有序地开展。一是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济、法纪犯罪案件的举报线索,重点是贪污、贿赂以及偷税、抗税、假冒商标、“侵权”、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线索。本院其他部门和检察长接到的举报,除特殊情况外,应移送或批转举报中心处理。二是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要逐件登记,及时、准确地分流。情况紧急或重大的举报线索,要送领导审批。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要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移送或备案。三是有关业务部门对移送的举报线索,要抓紧查处,并将初查、立案、积压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中心,适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中心要加强催办工作,定期将查处、积压情况向本院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报告。五是严格保密制度,对泄密造成后果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力加强初查工作。初查是消化的前提和立案侦查的基础,也是举报工作取信于民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把初查作为举报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对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内容较具体,举证较明确,成案可能性较大的,移送自侦部门初查;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由举报中心初查;情况特殊或紧急的,报请检察长决定。各级举报中心都要积极开展初查,彻底改变单纯收发抄转的状况。初查必须严格保密,秘密进行,不得使用强制措施。举报中心初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自侦部门审查立案。
  六、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秉公执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侵犯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一套严格、实用、有效的保护制度。要做好预防工作,防止和减少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行为,要切实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是对敢于以身试法、残害举报人的,一定要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对不构成犯罪的,要主动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联系、协商,妥善处理。同时,要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查证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举报,要及时消除影响,使被举报人得以解脱。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积极开展奖励工作。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鼓励群众举报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行为。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应予重奖。各级检察院要逐步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各省(区、市)检察院可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基金的来源可商请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解决,也可以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资助,但不得摊派。在奖励基金设立前,可根据财政部关于检察业务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解决奖励经费问题。奖励范围、对象、标准、方式和审批程序,各地要逐步建立一套规章制度,保障奖励工作的开展。
  八、加强举报制度理论研究。举报制度完善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举报理论是检察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都要重视举报理论研究,举报中心、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和检察理论研究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组织撰写举报论文。要适时举办举报理论研讨会,积极向上级检察院推荐研究成果。高检院要出版举报研究论文集,组织编写举报理论专著,以期逐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的理论,填补举报理论空白,指导和促进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
  九、进一步抓好基础建设。已撤销或尚未建立举报中心的,要尽快恢复和建立。要适当充实人员,使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要继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已建立的各项工作制度,要结合实际加以修改、补充,逐步完善;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制定。要加强现代化技术装备建设,争取三年左右实现省级院和大中城市检察院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改善交通、通讯设备,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十、切实提高举报工作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举报工作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重点是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注意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增强分析问题、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能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守法纪,秉公尽责,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廉洁清明、作风过硬的举报工作干部队伍。

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
附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