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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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3〕6号
1993年10月22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为全面贯彻执行《补充规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现就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五万元以上,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一律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其中对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各地在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本通知遇到的问题及时 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