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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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公通字〔1993〕118号
1993年12月15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的情况,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公安部决定于1993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告》。《通告》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印刷(不盖章),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在铁路、油田、电力、通讯设施附近广为张贴,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
  1993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告

  当前,一些地方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相当严重,这不仅使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凡是盗窃使用中的铁路、油田、电力、通讯器材设备的,按照破坏交通、易燃易爆、电力、通讯设备罪论处。
  二、严禁非法收购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直到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四、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凡掌握、了解犯罪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对于检举、揭发人,应依法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或者乘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