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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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公安厅、局:
  为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 现对审查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鉴定标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执行。
  二、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指定三名具有专业知识、熟悉鉴定标准、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同志负责审查鉴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严禁借审查鉴定之机扩大观看范围。
  三、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简明,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专用章”。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83〕公发(治)165号)的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应当由地、市级的宣传、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的鉴定组重新鉴定。
  出版单位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时,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鉴定。
  其他出版物的审查鉴定,仍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