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法发〔1993〕17号
1993年8月18日
(已失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及时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8月17日第589次会议讨论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广东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不含你院一审判决的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权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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