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事隔一段时间后被抓获,对前罪的余刑,应当如何计算的请示的答复


首页>>司法解释>>1990年至199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事隔一段时间后被抓获,对前罪的余刑,应当如何计算的请示的答复
1993年1月2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2〕244号《关于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事隔一段时间后被抓获,对前罪的余刑,应当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按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前罪余刑的计算应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