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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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监字〔1992〕1号
(已失效)
1992年3月2日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冀检监字(1991)23号《关于监管改造场所管教干警强奸女犯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79)法研字第28号《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管教干警强奸女犯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1、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而检察机关认为已构成犯罪,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应立案侦查的建议,公安机关仍不接受的;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困难,而主动要求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
  3、上级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交办的。
  此复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