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
高检发〔1991〕46号
1991年9月17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惩上述两类犯罪分子。
严禁卖淫嫖娼,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政策。新中国成立不久,党和政府就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在较短的时间里消除了旧社会遗留的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丑恶现象,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但是,近年来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导致一系列其他违法犯罪的发生,在一些地区还较为猖獗,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两类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两个《决定》中贯彻从严惩处的精神,对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订,增设了新的罪名,提高了法定刑,还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规定。为了严格执行两个《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两个《决定》的内容,全面、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尤其是注意掌握两个《决定》规定的新精神,在执行法律中严格、准确地适用两个《决定》的规定,严肃认真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提高对上述两类犯罪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同这两类犯罪作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对情节严重的犯罪案件,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提前介入,掌握案情,核查证据,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的,要及时批捕、起诉。对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三、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积极参加专项打击。同时要自觉地把打击犯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在查禁卖淫嫖娼、惩治上述两类犯罪中,结合办案积极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减少和预防犯罪。要积极宣传两个《决定》,根据各地的实际,采取不同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要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四、对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有关犯罪,应当依照两个《决定》的规定办理。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凡与两个《决定》规定不一致的,不应再适用。对于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犯罪,已依法作出处理的,不应再变动;尚未处理的,应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适用法律。
五、在贯彻执行两个《决定》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要注意研究两个《决定》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其对策。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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