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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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1991年1月3日
(已失效)

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伪造有价证券罪论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