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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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高检发〔1990〕39号
1990年11月14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高检院政治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1990年11月14日

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依法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的政治工作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它服务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于检察机关的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保证检察机关的无产阶级性质和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检察队伍的高度稳定和统一,保证法律赋予的各项检察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检察机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扬党的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搞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思想教育,激励广大检察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创造性和献身精神,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检察队伍。
   第四条 检察机关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说服教育与严格纪律相结合的原则;党管干部,按德才标准选拔培养干部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提高思想认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原则;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
   第五条 检察机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形势与任务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教育。
   (二)搞好检察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指导本单位共青团、妇女和工会工作。
   (三)正确执行党的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检察机关的领导权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做好干部的培养、考核、选拔、任免、调配和奖惩工作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四)研究解决检察队伍建设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五)组织“争先创优”活动,及时表彰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模范人物。
   (六)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严肃执行检察人员纪律,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根据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原则,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
   (八)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活跃机关文化生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关要坚持面向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不断研究和解决政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充分发挥政治工作的优势。
   第七条 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机构的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政治部;计划单列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市以及较大城市人民检察院设政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政治处;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政工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政治协理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是党组的政治工作机构,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政治部、政治处、政工科是本级党组的政治工作机构,在党组领导下和上级检察院政治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政治部主任、政治处主任、政工科科长,由同级副检察长级干部担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政工部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全体政治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模范执行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公道正派,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军事检察院的政治工作遵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

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附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的通知(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