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时应适用何种程序的批复


首页>>司法解释>>1990年至199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时应适用何种程序的批复
法(研)复〔1990〕7号
1990年6月5日
(已失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这种案件是适用死刑复核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该案刑事部分应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程序,而该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则适用第二审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由复核该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合议庭一并审理,并应严格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和民事诉讼权利。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