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86〕高检发(二)字第4号
1986年3月24日
(已失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印发各地试行。在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附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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