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县检察长能否连续任职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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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县检察长能否连续任职的答复
高检人发字〔1985〕第12号
1985年5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四月二十六日(85)新检人字第6号文《关于县检察长连续任职的请示报告》收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问题,法律上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可以连选连任,不受届期限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