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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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高检二发字〔1985〕第9号
1985年8月7日
(已失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5)京检发字第36号文收悉,对于文中所请示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查(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被检察院查获的被告人的财物,经查明确系非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收缴,并按照(82)财预字 第78号、9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