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


首页>>司法解释>>1980年至1989年>>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
高检一发字〔1985〕第6号
1985年3月5日
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刑事检察处闽检刑字(84)01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律师是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以辩护人身份到人民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案件材料,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免除刑罚的一种处理决定。免予起诉决定作出后,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人民法院不再开庭审理。因此,律师不宜以辩护人身份查阅免予起诉的案卷材料。如被告人不服,可在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告人。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