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首页>>司法解释>>1980年至198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1989〕9号
1989年11月4日
(已失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在宣告无罪判决的法律文书中,同时引用刑法第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法律根据。
  二、对被告人没有违法行为,可在判决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后,直接宣告无罪。
  三、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实,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可在判决书中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如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作出判决。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