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首页>>司法解释>>1980年至198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2月26日
(已失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写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然后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