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的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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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的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7〕军法发字第17号
1987年6月24日


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有的单位提出,军队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问题。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数额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军队办理盗窃案件,数额仍按中央军委1979年第十一号文件精神掌握。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粮食1500斤以上,为“数额较大”;15000斤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关于投机倒把罪、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