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海南岛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等犯罪案件注意事项的通知
法(刑一)通〔1985〕4号
1985年10月22日
(已失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一、对于海南岛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等犯罪案件,都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依法办理。对有投案自首、检举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理;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惩处。
二、海南地区有一个处理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其中有不少地方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相抵触,因而是不能适用的。例如:对个体户非法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只提是违法行为,不提是犯罪行为。这显然违背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 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又如:对收受贿赂、徇私枉法,都规定要“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受贿罪的规定是相抵触的。《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都没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再如:对个人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情节较轻,认罪退赃好的“可免予起诉”。这些与现行规定相差太远。
三、对海南岛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等犯罪案件,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重新进行审查,凡属依法应当起诉的,应通知有关检察机关依法起诉;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法院判决的,重新进行审查,凡属判处不当的,应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纠正。
四、为正确地处理海南岛倒买倒卖汽车和倒买倒卖外汇等犯罪案件,应加强请示报告制度。海南行政区和自治州的人民检察分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分别加强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凡属重大案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在处理这些案件中有什么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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