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法(研)发〔1985〕15号
1985年7月12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最近,不少地方发现了一些制造、购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例如:四川发现有人用工业酒精兑水,冒充白酒贩卖,
致使多人中毒死亡;河北省发现有人把敌敌畏掺入劣质自白酒内,假冒茅台酒出售,还有人用化肥作发酵剂,制成蛋糕出售;哈尔滨一肉制品厂把大量氧化囊虫猪肉和疫病猪肉,加工成熟肉制品出售;山西运城一制药厂非法制造、销售大量安纳咖粉及其制品,毒害城乡居民;福建晋江几十家工厂大批制造、贩卖假药等等。这些犯罪分子贪图不义之财,达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各地群众对此十分愤慨,强烈要求政法部门依法予以严惩。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当前出现的这种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抓紧从严打击。
一、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把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作为当前“严打”斗争的一项重点来抓。对已经发现的这类案件,有关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迅速查实案情,及时依法惩处。
二、公、检、法、司在最近期间内,要集中力量抓几件证据确凿、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典型大案,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一定重判,决不能手软。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并与宣传部门配合,除毒品案件外,进行公开报道,以张扬法制,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三、今后,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密切注意这类犯罪的动向,一经发现,务必依法严惩。对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经济制裁代替判处刑罚。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上意见,请各级公、检、法、司部门立即认真研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迅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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