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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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88〕高检会(研)字第17号
1988年10月22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人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