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答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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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答复问题的通知》
1980年7月18日
(已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来有些基层检察院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直接向高检院提出请示并要求答复。为了使问题解决得及时,又便于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掌握所辖地区的情况,加强领导,今后分、市(省辖)、州、盟检察院和县、区检察院,对于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问题,应按逐级请示的办法办理。请将此精神转告所属各级人民检察院。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