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检察机关之间联系工作和函调材料的通知
1980年1月5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最近,有的县检察院来信询问,可否持县检察院的介绍信直接到外省、市检察院联系工作与调查材料。我们认为,为了减少辗转换信的时间,便利工作,节约人力、财力,县(包括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互相发函联系工作与调查材料,接待单位可不再要求须有同级检察院的介绍信。对外省、市、自治区县级以上检察院前去联系工作与调查材料的,各地检察院应尽可能地给以协助。请将上述意见转告所属各级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