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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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
〔83〕高检二函第8号
1983年7月13日
已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全国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
   现将高检院二厅整理的《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材料转发给你们参考。材料中所反映的当前某些地方出现松劲,畏难情绪和打击不力的现象值得重视。望各地对今年以来办理经济案件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有关部门在执行政策、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要及时报告党委,采取党内联合办公予以解决;对于行凶报复和继续犯罪的分子,要从重从快予以坚决打击。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