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二厅《关于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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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二厅《关于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
〔83〕高检二函第13号
1983年9月23日
已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现将高检二厅整理的《关于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情况和意见》的材料转发给你们。望你们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把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工作抓紧抓好。对于盗伐滥伐破坏森林的首犯、主犯,殴打护林人员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从重从严惩处,绝不能手软。

附件:关于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情况和意见
  (一)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下达后,各地检察机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提高思想认识,领导带头深入林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抓久拖不决的、现行的和数量大、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依法惩处了一批盗伐滥伐森林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及时打击盗伐滥伐森林犯罪的同时,各地还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注重扩大办案的社会政治效果,如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处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社队建立健全护林公约和有关制度,完善生产责任制,解决林权纠纷。辽宁、安徽、湖北等省检察院接到《紧急指示》后,立即发出了坚决贯彻执行的通知。四川省各级检察院组织了机关干警认真学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查处破坏森林的大案要案,取得了初步成果,仅去年第四季度,就受理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五百九十七件,占全年受理一千九百二十一件的百分之三十四点四,立案侦查一百七十八件,结案八十九件,批准逮捕人犯八十五人,收缴木材一万一千六百六十三立方米,追回非法所得现金四十一万余元。通过查处,对刹住毁林歪风起了积极作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贯彻《紧急指示》中,为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到今年六月底,共立案侦查五千零十一件,六千四百八十人;结案四千八百一十三件,六千二百八十二人。今年上半年收缴木材二万八千六百九十立方米,追回非法所得现金二百九十六万元。从全国看,大规模毁林歪风已基本被制止。
  (二)
  从检察机关报来的材料情况看,乱砍滥伐森林歪风制止不住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有些党委领导对贯彻《森林法》和中央有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指示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够有力,未能较好地深入实际发现和解决问题。一些集体、个人办的木材加工厂和木竹市场仍然存在,乱收购木材的现象也未制止,对木材、楠竹统购销政策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执法部门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查处不及时,打击不力。
  二、有的地方山区人口增加,吃饭、烧柴、建房等生活用材确有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社员群众乱砍滥伐森林,以求扩大耕种面积,满足生活要求。
  三、少数林业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和林业生产单位,滥用职权乱批乱砍滥伐,有的甚至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参与偷砍盗伐和倒卖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一些社队干部的违法犯罪活动助长了乱砍滥伐森林歪风。有的是对贯彻《森林法》意义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无政府主义思想严重,只考虑当前利益,借林业部门批准采伐的机会乘机乱砍滥伐;有的不顾法律政策,片面群众观点,放弃原则,发现乱砍滥伐森林的现象,也不管不问,不予制止;有的教唆或带领社员滥伐树木或带头盗伐;有的则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
  五、一些地方对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正确对待,及时解决,因而造成盗伐滥伐。有的曲解党的致富政策,不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广开门路,搞好多种经营,艰苦创业,劳动致富,而是采用毁林搞副业的办法来增加收入;有的地区对社员的生产工具、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如,社员建“四圈”(牛、马、猪、禽)、“添三具”(农、马、车)、“盖两房”(住、仓)和烧柴等问题,未能及时帮助解决。
  六、有的地区的社员对林权政策理解上有偏差,怕实行山林责任制后政策变化,自己将所分的责任山的林木全部砍光。
  七、全国有大量山林权纠纷没有解决。引起的原因有的是山界不明确,有的是山界虽已划分,但没有立约为据,又出现争议,有的少数生产队认为造林时留给生产队的山头太少。
  此外,各地还反映刑法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三年,刑罚偏轻,因而盗伐滥伐森林犯罪中数量巨大危害特别严重的案件,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
  从全国情况来看,去冬今春以来,由于贯彻了《紧急指示》精神,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盗伐滥伐森林的歪风虽已基本得到控制,但还没有彻底刹住。从全国情况看,立案侦查的案件数字是上升的,今年上半年,立案侦查的案件二千八百一十四件,比去年同期二千七百五十件,增加百分之二;有些地方案件上升幅度较大,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对乱砍滥伐森林的趋势要有清醒的认识,引起高度重视。为此在工作中要做到:
  一、依法办案,及时坚决地打击破坏森林的犯罪
  对盗伐滥伐森林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查处,重点打击那些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为首组织或煽动、策划盗伐、滥伐林木的;带头盗伐滥伐林木的干部和以营利为目的盗伐滥伐以及在《紧急指示》发出后仍继续盗伐滥伐森林的犯罪等。
  二、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办案的社会政治效果
  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组织一定力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掌握毁林动向和特点,运用有关政策和法律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要分析研究:七九年贯彻《森林法》、八0年贯彻国务院《紧急通知》、八一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八二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紧急指示》,为什么年年抓,而案件年年不见减少的情况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摸索规律,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加以推广。
  三、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综合治理。
  办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区分是非界限和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对需要作经济处罚的移送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转主管党政部门处理。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宪法》、《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以及有关政策、法律精神,做到家喻户晓,发动群众学法、守法,保护森林。要主动配合法院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宣判,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有关护林方面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在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上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