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政法函(83)6号文件的通知
〔83〕高检发(二)12号
1983年8月20日
(已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检察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检察院筹备组:
今年以来,不少地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达到什么数额才起诉、判刑的问题理解掌握上不尽一致,为了便于统一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经济犯罪,现将中共中央
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对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不满二千元的是否需要判刑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83)6号函
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你们三月二十四日来电,请示“关于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不满二千元的是否需要判刑的问题”,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我们一致意见:中办【1982】28号文件可作为内部掌握判刑的依据,贪污、受贿
二千元以下的,根据情节可以判刑,也可以不判刑,不宜都不判刑。
此复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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