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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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
〔82〕法研字第3号
1982年5月20日
(已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对在电视中转播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实况时出现有给被告人带手铐的镜头,指出法庭上采取的一些形式、动作要注意社会主义文明。经调查了解,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布实行以来,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情况,虽已大为减少,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改进。今后,请注意在法庭公开审判中,凡是被告人没有可能逃跑、行凶、自杀和发生其他危险行为时,都不要对他们使用戒具。只有在为保障安全和秩序而有必要时,才允许使用戒具。但在拍摄电视时,要告诉电视台工作人员,不要拍摄和播放被告人在人民法庭上带戒具的镜头。
  特此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