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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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
〔1982〕法研字第5号
1982年7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研〔1982〕14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我国人旁听、采访的问题,经与外交部主管部门研究,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
  一、 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应向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并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二、对于允许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旁听或者采访的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应当慎重地予以选择,一般以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为宜,在征得当地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广州市外事办公室联系商定,同意邀请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副领事参加旁听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时,为了不造成突出一个国家的影响,可以同时邀请其他几个外国驻广州的领馆人员或记者参加旁听或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