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
〔1983〕法研字第1号
1983年2月4日
(已失效,被1994年新的规定代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浙法研字18号请示收悉。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或精神病发作应否中止审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我们意见,仍可按本院1957年9月30日法研字第20320号《关于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问题的批复》办理。即:“当事人在审判中精神病发作,应中止审理,决定精神病好转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审判期限以内。
此复
附1: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
附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4)
|